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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醒一醒」
交通意外後,
讓您的煩惱不安得以減緩,
讓您的交通常識有所提昇,
讓您的意外損失獲得補償。

公司簡介
我們的信念/價值取向:

我們認為:
 
1. 預防意外發生勝於一切善後工作
2. 社會問責及承擔的意識應予提高
3. 公眾之保險知識應予加強
4. 應鼓勵意外雙方協商以達至和解
5. 律師服務應有精細分工

 

我們認為:

   
 
1. 疏忽引致的意外代價高昂;故預防意外發生勝於一切善後工作
- 以交通意外為例,除了涉事各方所承受的有形及無形損失外(如車輛維修費,傷者的痛楚及收入損失,意外後的奔波頻撲、無車可用所導致之不便...等),整個社會也會因交通意外而耗用大量資源,如意外現場的交通擠塞及混亂所造成的損失,交通警察調查及處理案件的支出、消防員/救護員搶救意外的開支、醫治意外後傷者的醫療費用等。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資料,在2000年因交通意外而耗用的社會資源及損失,總值達US$2,306億之多,即平均每人US$820壹年。如果根據這些數字按比例推算,香港每年耗用於交通意外的社會資源及損失,總值便達HK$435億,幾乎等於建造半個香港新國際機場的造價!
- 因交通意外的代價高昂,為社會的整體利益著想,我們鼓勵預防意外勝於事後索償,並致力促進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使用者(車主、司機、路人等)對交通安全的自覺意識。本公司每期的「佳保通訊」,都有專欄介紹「交通安全」,並會鼓勵及積極參與以促進「交通安全」為目標之活動。
 
2. 向有疏忽過錯者追討損失賠償,可使過錯者以致整體社會提高問責及承擔的意識,進而提高交通、工業、建築物維修保養…等之安全標準。
- 試想想,如果沒有「新興大廈」案的判決,大廈因缺乏適當維修引致裝修工人受傷而被法庭裁定所有業主要共同負責賠償意外受傷者HK$25,878,372元(TA Xuong Vs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un Hing Building, 1995 P.I.No 496),今天普遍大廈的業主會如此有意識去保障物業對公眾的安全嗎?
- 試想想,如果所有不小心駕駛者都只是款(一般數百元)及扣分了事,而不用向受害者賠償損失,是否可能會令司機覺得「不小心駕駛」"沒什麼大不了"呢?相反,如果有錯失之司機及其車主需負責賠償受害者數目不輕的損失,是否可提高其問責及承擔的意識?(縱使有大部份賠償最終是由保險公司支付,但不小心的司機及其車主仍需支付墊底費及可能會遭到扣NCB,加Loading,甚至停止續保之損失,最終促使他們以後更加小心駕駛)。
- 試想想,美國是世界上「安全意識」最強的國家,如果不是很多疏忽過錯者都經常因其行為而引起法律訴訟並負上責任,美國人會這麼重視「安全意識」嗎?
- 保險公司在作出巨額賠償甚或虧蝕後,會提高保費並要求車主、僱主、業主…等增加安全設備與訓練,以減低意外率,進而促進交通、工作及環境安全。
- 意外最好能避免,萬一不幸發生了,向有疏忽過錯者追討損失賠償,是理所當然之事,我們願意為所有受害者,提供適當的、積極的協助。
 
3. 公眾應加強對保險的知識及了解,以保障他們自己的權益;保險同業亦應積極協助,以減少公眾對保險的誤解,進而改觀保險業之形象及促進其健康發展。
  - 在我們日常的工作中,發覺很多投保只知要買保險而不知其保障範圍及他所需承擔之義務及責任。意外發生後,很多時因錯誤的理解及期望或違反保單條款等而致失去保障,令自己損失慘重,並埋怨保險公司條款不公,有事不賠等。其實,投保者/受害者如能及早清楚了解保險條款、責任及保障範圍,避免違反條款,便可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獲取應得的賠償。
  - 另一方面,保險業界亦應多加努力,協助保戶去清楚了解保險合同的內容細節,以避免保戶對保險有不合理的期望及減少公眾對保險業之誤解。對於保戶或第三者之索償,更應從速處理,不應予人有故意拖延甚或借故拒賠的感覺或誤會。我們相信,只有理性及有知識的保險消費者,才能令保險業有健康正面的發展。同樣,只有良好運作的保險業,才能有真正受到保障的保險消費者。公眾對保險的知識得到提高,對保險業的形象及發展有正面的作用。
  - 本公司過去多期的「佳保通訊」都有專欄介紹保險及索償之知識。我們會在以後的活動中繼續致力這方面的工作。
   
4. 在追討索償時,我們鼓勵意外雙方協商以達致友善和解- 法律訴訟僅是達成和解及公正賠償的最後手段,故須謹慎用之。
- 須知訴訟費用昂貴,無論是受害者抑或有過失者,如雙方能各讓一步,可能對雙方都是更有利的解決方法。
- 縱使訴訟費用相宜(如「小額錢債審裁處」之訴訟),告上法庭除了拖延日久及虛耗雙方時間外,整體社會資源支出也甚大。雖知法庭每小時的支出(包括法官的薪金,法庭文書及後勤人員的薪金、水電冷氣、錄音設備、翻譯人員...等),動輒每小時成千上萬元,如果訴訟雙方僅為了數仟甚至數百元的爭持不下而耗用了數萬元的法庭資源服務,作為納稅人的你,是否會覺得於理不應呢?
(如果你是法官,對著這些可能是意氣之爭或小題大作而屢勸無效的案件,除了無可奈何外,是否還希望有權力去對不合理的一方作出處罰呢?)
- 為了能令雙方早日達成和解並節省各自的寶貴時間,受害者有責任向有過失對方提供所有有關意外責任、損失金額等之証明文件。我們會協助受害者將所有有關之文件準備妥當。當所有需要之文件提交與有過錯對方後,我們認為有過錯者(或其保險公司)有責任盡早向受害者回覆及作出賠償。
- 我們雖不鼓勵客戶動輒使用法庭服務,但如有過失的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只願賠償一個遠低於合理的金額或故意拖延,甚或置之不理,我們認為客戶最終把案件告上法庭既是唯一,也是無可奈何及不得已而為之的正當做法。我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法庭能夠有權力酌情對不合理者及利用法庭服務故作拖延者,施予適當的懲罰以收阻嚇之效。
 
5. 法律條文愈來愈複雜,故律師的服務應有精細分工,以使欲尋求律師協助者,能在其律師所專長的領域得到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 隨著社會發展,法律條文愈來愈複雜,案例也日新月異。現今的律師絕少有「十八般武藝,樣樣皆精」者,一般只能在某壹、兩個領域,作深入鑽研,才能在其專長的領域對客戶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自稱樣樣皆能者,更有可能是無一精通。
- 在美國,律師執業若干年及經辦過一定數量的同類型案件和進修一定的學分,並通過該州的評審機構的專業考試合格後,才能取得某個領域的專業律師的資格(如:Broad Certified Immigration Lawyer,即經評審局評定的「移民專業律師」)。你如有移民的法律問題,當然應找「移民專業律師」,才會得到更佳的專業的服務,而不應去找離婚、房產、人身受傷、版權法或其他領域的專業律師。可惜,在香港由於種種原因,現時律師並沒有這種精細分工及評核,一般消費者如沒有相熟的業內人介紹,想找恰當的律師辦理其案件,談何容易!找了一個主要辦理離婚而沒有辦理「人身受傷」案件經驗的律師去處理你的「人身受傷」追討,或找了一個主要辦理房產買賣而沒有辦理「不小心駕駛」案件經驗的律師去處理你的「不小心駕駛」抗辯,就仿如你支付學費給你的律師去實習,小則延誤訴訟,大則輸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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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深明一個專業及負責的律師對訴訟的重要。在經辦本公司的個案時,如有需要轉聘律師的服務,我們均會使用該領域有專長的律師,以使客戶能得到最合適的及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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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

佳保公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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