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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或因工受傷後,如有人身傷害,從政府或有關團體機構所得的賠償,可能只是你應得的一部份。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絡,確保你的權益。

追討賠償
其他意外:

除因交通意外或工作關係而導致之身體傷亡可以追討賠償外,其它情況下受傷財物損失也可向對事件中要負上民事責任的人或機構作出追討,例如大廈管理公司要對進出或進入其管理地方範圍之訪客或住客要作出適當的照顧職責,如因管理公司疏忽職責而導致有訪客或住客受傷、死亡或者有財物損失,管理公司是要對此事件負上民事責任的。

個案一:
在1994年的某月某日,原訴人是一位任職於九龍城某小學的體育教師。那天早上,他如常上班途經一商埸走廊地下入口,當時有部份入口仍在維修之中。由於地面不平,原訴人經過時跌倒在地上而導致膝蓋關節挫傷。
原訴人後來入稟法院,起訴房屋協會作為該地方的註冊業主卻違反了「佔用人的法律責任」(Liability of anoccupier),房協駁斥他們沒有責任要負,但在案件審判前的兩個月賠償了100萬元給原告作為和解。

個案二:
原訴人提出訴訟起訴三名答辯人對其身體受傷要作出賠償。事發於1987年某日早上,原訴人在公廁內工作時跌倒引致頭部嚴重受傷並昏迷3天。
第一答辯人是原訴人的僱主,第二答辯人是作為該公廁的業主(Owner)及佔用人(Occupier)之房屋署,第三答辯人是替房屋署清潔該公廁的清潔公司。
第一答辯人作為僱主卻未能提供一廁所給原訴人安全使用,違反了法律規定(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第三十七節)。至於第二答辯人,原訴人索償理據是基於第二答辯人身為公廁的佔用人(Occupier)容許公廁長期在濕滑狀態及沒有張貼告示。而第三答辯人,原訴人基於其清潔工人在清理完畢後沒有弄乾公廁地板,反而容許其在濕滑的狀態下因而導致這次意外的發生。
法庭裁定原訴人要負擔40%的責任,而所有答辯人均需對原訴人負上其餘60%的責任。
各答辯人共需對原訴人作出約港幣60萬元之賠償,扣除工傷賠償之約港幣9萬元,各答辯人要負責約港幣51萬元之賠償費予原訴人。

假若,你有類似以上的情況,又如若你認為自己是個受害者而又覺得僱主有疏忽,請聯絡我們以便獲得更大的賠償。

 

其他類型之賠償個案:交通意外工傷意外

註:由於證明損失的責任("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在原告,所以如你欲追討賠償,請盡早與我們聯絡作好有關之準備。很多損失/傷亡意外的證據都是在最開初的時間收集的,過往有很多個案,皆因受害者沒有適當收集/保存有關之損失的證據,以致賠償大幅減少,甚至喪失了追討賠償的機會。

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如有疑問,請向你的律師或專業人仕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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