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2652 5998 | 傳真 :2696 4998 |
電郵 : best@bestrecovering.com |
日光日白都要開頭燈?─DAYTIME RUNNING LIGHTS有助交通安全。(02年5月)
【鳴謝:車証行有限公司(Car Survey Ltd.)供稿】
香港地小人多車又多,每日打開報紙,都不難見到交通意外之報告。在繁忙的馬路上,司機都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否則就會造成交通意外,輕則車輛損毀,重則人命傷亡。根據世界各國交通意外統計及意外當事人解釋,發生意外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馬路上行駛之車輛不顯眼,當司機或涉及意外之苦主察覺得到時已太晚了。要解決這個問題,其中一個經濟的做法就是:即使日間時份車輛在馬路行駛時也開著頭燈,咁馬路上其他使用者就較易察覺得到你的車輛的存在,相對地車輛發生意外之機會就會減少。但在日間開的車頭燈,又會有兩個問題可能出現:1.燈泡壽命縮短;2. 熄車後忘記關燈,導致電池耗盡。要解決上述兩個問題,在歐洲、北美某些國家有一種汽車設備,稱為 Daytime Running Lights (DRL)。當汽車引擎啟動後,車頭燈便會自動亮起,在白天光線充足時,亮度只為正常頭燈之一半,而在晚上或昏暗地方,亮度則為正常大燈的亮度。當汽車關掉時,車頭燈便會自動關掉。
根據荷蘭道路安全協會 (Institute for Road Safety Research) 在歐洲研究指出,假如所有車輛於日間行駛時都開著頭燈,將可使:
交通意外導致死亡減少24.6%;
交通意外導致受傷減少20.0%;
交通意外登記數字減少740,000宗;
交通意外導致經濟損失減少12.4%
在英國、美國及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研究,結果也顯示裝上DRL或白天開著頭燈,能不同程度地降低汽車意外的機會。
北歐地區由於日短夜長,外界光線較暗,尤以冬天更甚,早於七十年代已應用DRL這裝備。某些國家如芬蘭、瑞典、冰島、挪威及丹麥,於1990年或之前,先後立例規定道路上所有車輛必須要使用DRL,或以車頭燈代替,而加拿大亦於1989年開始,規定所有新出廠車輛要裝上這設備,美國及其他國家到現時並未有明文規定。不過,各國法例中對於DRL之標準、規格就各有不同。
在香港,政府也開始明白到DRL的重要。根據《2002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及《2002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為提升道路安全,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容易看見路上行駛中的車輛,政府擬修訂規例,明確規定駕車人士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必須亮起大燈。而體積較小之電單車,不論日間或晚間,在行車時必須一直亮起大燈。有關規例將於二00二年四月十日提交立法會,如不表反對,上述修訂項目將由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所以,大家不妨為自己架愛驅裝番一套DRL,做個良好又安全的道路使用者,又或者簡單D開著車頭燈行車,尤其係一些天陰陰、落雨的日子,咁就唔怕人地見你唔到。不過有一點要注意,就係先要確保你頭燈角度不會過高,否則令人反感,更甚影響迎面駕駛者之視線,造成危險。
(註: 如欲參閱有關圖片,請click 入「佳保通訊」→「下載PDF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