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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車貼,冇撞車;很警覺,都要釘!?(09年9月)
問題:
讀者阿偉來信,他於去年11月13日被警方撿控“不小心駕駛”,原因是沒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阿偉指出他當時駕著私家車跟著前車保持速度行駛,突然被警察截停,警察指出經鐳射槍測量後,他的車速為每小時70公里,與前車距離只有15米,時間距離為0.77秒,遠低於道路安全守則的標準(與前車保持最少2秒距離),故撿控他“不小心駕駛”。阿偉認為既無發生交通意外,且他亦有時刻保持小心警覺,怎能單憑數據判他有罪? 此案有否得打?
答案:
阿偉的撿控並非新鮮事例,筆者剛好有一上訴案例HCMA000777/2006,可供阿偉參考。
案情大致跟阿偉的差不多。被告人被警察鐳射槍測出其車輛車頭與前車車尾的時間距離為0.51秒,遠低於道路使用者守則2秒的規定,被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指出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09(5)條「道路使用者守則及實務守則」中有清楚表示“不遵從條文一事,可被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賴以確立或否定該等法律程序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因此裁判官根據守則的標準,裁定被告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標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
i) 案中並無正面、直接證據指上訴人當時的駕駛狀態屬不小心;
ii) 原審裁判官的裁定等同將純粹不遵從「道路使用者守則及實務守則」視為不小心駕駛罪行;
iii) 原審裁判官沒有全面考慮應被考慮的事實情況,又作出沒有事實證據支持的推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回應指,上訴方的論點在「道路使用者守則」既非法律,事發時路上又一切安好,上訴人不可能構成不小心駕駛。然而,法官認為上訴人不單只與前車車尾的時間距離過近,而且案發地點為快速公路,上訴人又超速每小時2公里,綜合情況已完全可反映上訴人駕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前車突然收慢或剎車是時有發生的情況,上訴人將不能應付此情況。上訴駁回!
從上述案例可見,即使沒有發生交通意外,如果有事實根據可以支持並證明駕駛者的態度遠低於合理的標準,法官便有足夠理由作出裁決。阿偉看畢上述案例,相信對自己的案件“有冇得打”已有些眉目。其實,正如本公司網頁內之“經營理念”中所述,預防意外發生勝於一切善後工作(參閱本公司網頁,再click入“公司簡介”→“我們的信念/價值取向”→1.“預防意外發生勝於一切善後工作”)。汽車駕駛者,任何時候都應保持謹慎小心的駕駛態度,避免意外的發生,而非到意外發生時才作出補救,方為上策。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