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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三十八期)
無的士牌都可以揸的士?(11年1月)


問題:

讀者周太來信問 : 她爸爸是一名的士司機,近年百病纏身,爸爸為健康及安全起見,早前退休並留下一部的士給她丈夫周先生。可是,周先生沒有的士牌只有1、2牌,並剛巧想買部私家車代步及送兩名兒子上學。周太想知道周先生可否將這部的士當私家車駕駛呢?
 

答案:

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條 – “駕駛時無執照”第1款訂明,『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但其實大家都知道,的士和私家車都是屬於“同一種類”的車輛(“小轎車”或“Sedan”),那麼,可不可以在的士停止營業後,當私家車去揸,在這情況下,持有有效的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執照,是否便可合法駕駛的士呢?可以是可以,但司機須遵守以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條例》第374B章第19條 –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的條文
『(1)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或小型巴士:但 –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亳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 “OUT OF SERVICE” 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為1人;及
(c) 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 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來信中,周太表示周先生打算駕駛該的士送兩名兒子上學,但本條文(b)項明確列出可載人數,司機除外,車輛最多可載人數只為一人,周先生和兩名兒子合共三人已超出可載人數,故此,在這條例下,周先生不可以使用該的士同時接載兩名兒子上學或一家大小外出,否則違法。
另外,本法例也保障的士業界及職業司機的利益,根據本條文第3款規定,『不授權任何人使用汽車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或貨運。』意即就算閣下(只有1、2牌但沒有的士牌)根據第374B章19條,駕駛出示了“暫停載客”字牌及掩蓋了計程錶之的士,並且只載了一位乘客,但卻不可向該乘客收取酬勞或運費,亦不可以將車作貨運用途,否則即屬犯法。
很多車房在維修完的士後“試車”時,有時會載上超過一個伙計“兜翻轉”,或者的士車主在收工後會載幾個老友去“遊車河”兼晚飯吹水,不去了解上述條例,可能違了法還懵然不知!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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