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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汽車保險放大鏡
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二十八期)
確認「續保」偶有疏忽,代理失職車主免責?(07年9月)


何先生的貨車多年來都透過相熟的保險代理買保險,今年也不例外。當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書後,何先生如常指示僱員莫小姐通知保險代理「續保」。數月後,貨車發生交通意外,何先生才發覺一直還未收到過新的「保單」。可能是莫小姐和代理之間出了誤會,也可能是代理一時疏忽忘記跟進,又或者是保險代理興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出了問題。結果,何先生被警方控告「允許他人使用一輛未有第三者保險的車輛」,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0及吊銷所有駕駛執照12個月。

何先生覺得他已盡了責任通知下屬安排續保,保險代理或保險公司疏忽而導致沒有保險,實不是他之錯。

何先生問本刋,如果他上訴,能否得直,或至少能否減輕判刑?

何先生這問題,其實已超越了「汽車保險」的範圍,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不過,筆者亦找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案件(HCMA1251/1999),供何先生參考:

案發於1999年,運輸公司東主旗下其中一輛貨車,在長青公路支路發生交通意外,導致司機傷重死亡。經警方調查後,該東主被控允許他的司機使用該貨車,而他的司機對該貨車的使用,並未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東主被判處罰款10,000元,以及被取銷所有駕駛執照,為期12個月。

東主對判刑提出上訴,他持的理由是他已委派職員李小姐安排保險事宜,而且亦授權保險代理續期。李小姐於8月或9月時亦指示保險代理續期,保險代理亦答允。同時,東主本人亦有提醒保險代理公司的一位職員續保。可是東主雖然知道保險將於9月到期,但他卻從未收到新的保險單。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判罰此類案件時,須考慮下列各項基本因素:

(1)被告是否知情:即是,被告是蓄意犯案,還是出於無心。

(2)公眾所冒著或已蒙受的風險;汽車沒有受保的時間;汽車的類型及用途也均屬關鍵性因素;

(3)後果或者有關風險是否已釀成意外,例如:意外已經發生,而由於沒有獲承保,第三者得不到補償。

(4)倘若被告是蓄意或罔顧後果地犯案,而令致第三者得不到補償,便可考慮監禁的刑罰。

(5)若判處罰款的話,一般規則就是:罰款金額不應少於因為疏忽以致沒有投保所省下的保險費的兩倍半。

就上述案例,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東主完全知道保險會於9月到期,他必須查核受委派的職員或代理是否已收到有關指示,及保險是否真有續期。把責任委予他人而沒有適當的監督,並不是一個求情的特別理由,所以東主保險過期7個月後仍未把保險續期事情搞清楚,並讓其車輛在路面上行駛,實在是莽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故此法官最終維持原判。

有關法律責任方面,雖然並沒有在此案中有爭議(被告只就判刑提出上訴),但法官在判詞中亦有提及此方面的看法:“訂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是為了達致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故此,該條例對車主為第三者風險投保一事,是委以嚴格法律責任。正因這是嚴格法律責任,任何人士也不能在沒有保留剩餘監督權的情況下把這責任委托他人……”。

所謂“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意指不管你是“有心”抑或“無意”,一旦你的行為或遺漏干犯了有關罪行,便會被判罰,法庭無需再考慮你的解釋。例如,“雙黃線停車”便是Strict Liability,只要事實如此,便會被判罰,不管你有心還是無意,或只因“人有三急”而“臨時”停在雙黃線。

從法官的判詞,何先生在責任方面能上訴得直的機會看來也不大了。

因此,當你續保時,記得查核你的保險單是否得到保險公司的確認,否則若遇到交通意外時,被人追討汽車損毀或人身受傷損失,你就要承擔數萬甚至數十萬元的風險,分分鐘還要賠上畢生的積蓄。你會如何選擇將來要承擔的風險,就看你採取那種行動了!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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