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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汽車保險放大鏡
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三十五期)
用車要有保險,車唔用都要有保險?(10年1月)


相信各車主都知道如果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而且需吊銷及不准持有任何駕駛執照最少12個月但不多於三年。讀者明叔問,他有一輛損壞的汽車,已不打算再使用,但卻一直沒時間處理掉。該車的保險快將到期,他不打算續保,因為他不打算再使用該車,既然不在道路上行駛,只是存放於停車場,極其量也只會在車場內前後移動停放於不同泊位,又何需買三保?然而,他還記得「佳保通訊」第二十八期汽車保險放大鏡提及過,有關法例對車主委以嚴格法律責任,要求車主確保其車輛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他有點不放心,故來信問是否仍需為汽車購買三保?

明叔或可參考以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一宗案例HCMA159/2008:

案發於2007年1月9日,於世運道安興露天停車場內,私家車HT2905車主發現他的私家車左車尾被撞毀,於是報警調查。調查後,該車主決定不追究該車的損毀,然而,警察卻發現該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已於2006年9月23日屆滿,於是作出撿控。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800元及吊銷任何駕駛執照12個月。被告不服對需要停牌提出上訴,所提出的「特別理由」為案中車輛已停放於停車場內一年有多,而停放於停車場內並不會對社會構成風險。故此認為停牌12個月不合理。

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彭偉昌認為,對被告人提出檢控並沒有問題,因為根據英國的案例,即使車輛除掉輪軚或引擎損壞而不能開動的車子,停放於街上就對社會構成風險,都應該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然而,此案並沒有証據顯示被告人有即時出售涉案汽車的意圖,該汽車亦不在街上,存放的意圖明顯,實際對社會造成風險並不高。所以他接納被告人「有理由相信無須為該車輛繼續辦理第三者保險」,並因此「特別理由」判處被告人停牌命令撤銷,罰款則不變。

從上述案例可見,只要你的車輛仍在「使用」“道路”*,即使是車輛是損毀的又或存放不用的,都應該為該車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車房或車行如有購買俗稱“T牌”的保險,便也符合法例要求。﹞。建議明叔還是為車輛購買三保或在保險過期前盡快處理,免得招惹官非才進行補救!

(*註: 根據下文“唔小心揸車警方就一定會檢控?未必!”,停車場內的通道也屬“道路”!)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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