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外責任”避得了,“保證條款”卻中招。(11年5月)
汽車保險保單上一般都列有除外責任條款,一般車主已十分熟識的如“醉酒駕駛”、“光頭胎”等便屬於保單中的除外責任條款所涉及的內容;如觸犯這些條款,便會被保險公司「踼單」。然而,有部份保單除了“除外責任”條款(Exception)外,還有“保證條款”(Warranty)。如果違反保證條款,保險公司便毋須為被保人作出賠償。
以下筆者與大家分享一個「保險索償投訴局」的個案,或可幫助讀者明白何謂“保証條款”。
被保人的全保保單上有「汽車防盜系統保證條款」,要求被保汽車於保險合約生效日前,裝上有效可靠的防盜系統。當汽車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時,被保人便需啟動被保汽車的防盜系統,以減低被盜竊的風險。如果被保人違反保證條款,保險公司便毋須為被保汽車失竊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個案中被保人的車被竊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其後發現被保人的車輛並沒有安裝防盜系統,故以被保人違反「汽車防盜系
統保證條款」為由而拒絕理賠。雖然被保人聲稱他在買車時已經為受保車輛裝上防盜系統,並向保險公司提交一份包括「防盜系統」的價格單的文件作證明;然而,被保人所提供的價格單是由另一間公司發出,而非由他購買汽車的公司所發出,保險公司認為該價格單並不足以證明受保車輛已經裝上防盜系統。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知道一般車主在購買車輛時,車行或代理商通常會把所有額外配件羅列在發票上,於是要求被保人提交原來的車行發票或由車行發出該汽車已裝上防盜系統的証明,但被保人無法提供有關資料。由於被保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他的論點,投訴委員會贊同保險公司以被保人違反「汽車防盜系統保證條款」為理由,拒絕賠償。
從以上個案還可以得到一個啟示,各車主除了要小心避免違反保單條款外,尚需要保存證據,以便有需要時作出證明,以免蒙受不白之冤。至於什麼時候需要什麼證據?建議還是適時請教專業人士方為上策。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