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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受僱,莫衷一是。參考案例,總有啟示。(09年1月)
大家知道,究竟是屬於“僱員”身份還是“自僱”身份,是能否追討工傷賠償的先決條件之一。但一名工作者是受僱還是自僱人仕,經常會在法庭引起爭論。究竟有沒有一些簡單的方法可以清楚明確分辨受僱與自僱呢?
一位工作者是受僱還是自僱,其實並無一個簡便快捷的方法可以即時分辨出來,但我們可以通過一個高院上訴庭的案例(HCC937/2006)給大家認識法庭是怎樣考慮這個問題的。
上訴申索人是一群綠色專線小巴司機(共十一位司機),各人聲稱受僱於國松汽車有限公司(「公司」),並非自僱之“分判商”。被告公司則聲稱他們是自僱人仕。勞資審裁處法官於2006年7月31日判定所有申索人是自僱人仕,並非僱員。申索人遂上訴高院原訟庭,於2007年11月19日上訴得直,判定申索人為受僱工作者。
上訴庭法官任懿君根據英國樞密院案例 (Lee Ting Sang v. Chung Chi Keung [1990] 2AC374PC)中列出的六樣因素作考慮:
1) control (控制權)
2) equipment (工具)
3) freedom to hire his own helpers (可否自聘幫工)
4) financial risk (財政風險)
5)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for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投資及管理的責任)
6) opportunity of profiting from sound management (可否從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
控制權:
每週之休息日申索人要先向公司申請,再由公司安排;請假則要提早三天向公司申請;申索人取車時地由公司指定;公司又訂立若干守則要求申索人遵守。這些都顯示公司對申索人有極高的控制權。
工具:
申索人駕駛之車輛由公司擁有及安排維修,申索人必須到指定油站入油,並用公司油咭支付油費。這顯示申索人無需自備任何工具開工。
可否自聘幫工和財政風險:
替工由公司安排,申索人絕不可請幫工。而申索人並無任何虧蝕的財政風險,因日薪以拆賬方式計算(若車資收入少於$200,便扣除$144後作薪金,高於$200,則以車資收入之28%計算薪金) ,而每晚車資從沒少於$200。
投資及管理的責任和可否從優秀的管理中獲得利潤:
申索人沒有參與車隊業務管理,沒有投資責任,亦不清楚公司財政政策。他們只是以僱員性質成為僱主車隊的一份子,亦沒有取得商業登記。申索人只是為公司提供勞力,並非自己經營小巴服務,亦不會從優秀的車隊管理中獲得利潤。
法官根據上述六點考慮,最終判定各申索人均為僱員。
透過上述案例,筆者淺介了法庭判定一位工作者是屬於受僱還是自僱時要考慮的因素,讀者可留意到,法庭是重視雙方事件的實質內容,多於雙方的合約形式。要注意這並非一絕對判定的標準,工作者從事不同的行業時法庭考慮的重點可能有所不同,有疑問宜先諮詢專家聽取專業意見方好行事,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