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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鄉村又一例,過時失效最無謂!(09年5月)
金融海嘯影響各階層,珠三角一帶港商企業更是大片倒閉。筆者一朋友在深圳的廠房近日也決定結業,請筆者到他廠房為善後安排給予意見。其它事情筆者幫不上忙,朋友想筆者給予意見的是關於2年多前於深圳曾發生交通意外,自己的車被後車撞尾再失控撞山坡,導致左手骨折及留院多日。朋友本早打算向對方追討,但一來不知如何追討,二來因忙於工作一直無暇處理,三來朋友曾閱讀過2000年1月第二期之佳保通訊,知道可在意外後三年內提出索償,故也不急於辦理。現在工作既快完結,且又急需錢週轉,故自然地想盡快追回損失賠償。
筆者心知不妙,因幾乎所有司法管轄區對不同類型案件都有設定「訴訟時效」(Time Limitation),過時不告,便會失效,法院便不會接受訴訟的請求。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Chapter 347, Limitation Ordinance),便有清晰界定各種案件的訴訟時效。例如347章第27條便詳細列出人身傷害案件的時限(Time limit for Personal Injuries)。 一般而言,人身受傷應在意外後三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過期便不受理。(詳細內容當然要參閱法例條文,不過讀者如只想有個簡單概念,可click 入佳保公証行之網站,再click入「佳保通訊」→「佳保信箱」第二期(00年1月),便可知答案)。
但一處鄉村一處例,在香港訴訟時效是三年,並不代表其它地方也一樣。為幫朋友,筆者馬上翻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找出了第七章(“訴訟時效”)第135及136條的相關規定: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原來在國內,人身傷害的案件,訴訟時效只有一年!而大部份民事侵權案件,訴訟時效也僅只有兩年!
很明顯,朋友的個案已經過了追討的時效,內地法院應不會受理他的案件。朋友聞言也大感失望!
所以,意外發生後還是應立即尋求協助,起碼都應找專業人士給予意見,千祈唔好大安旨意“濶佬懶理”,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