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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檢控,企喺度?! 想追討,點樣做?(10年5月)
早前有讀者致電查詢,關於他早前發生交通意外,經調查後,警方決定不採取進一步檢控行動。而該讀者卻認為是次交通意外成因是由於對方司機不小心駕駛所引致。那麼該讀者可做些什麼從而幫助自己去追討可能的損失呢?
在回答上述問題前,筆者先對警方不採取進一步檢控行動作一概括解述,希望使讀者對警方的調查和檢控多點認識。首先,當警方(一般指交通意外調查組)接獲案件後便會傳召意外中涉案人仕錄取口供以便進行調查工作(可參考本公司網頁:“交通意外Q&A” — Q5及Q8),若有足夠証據顯示意外中任何一方涉及違反交通道路條例如“不小心駕駛”,警方便會提出起訴,將案件交法庭排期聆訊。相反,若警方經調查後認為導致意外的成因責任並不明確,便不會提出起訴行動。在此,筆者須要強調一點,警方不提出檢控當中可涉及很多其它可能因素,絕不能一概而論,上述只是其中一個可能原因,待將來有機會再與讀者分享。
言歸正傳,若讀者遇著上述不檢控情況,但卻認為意外責任應在對方的話,筆者試從三方面建議讓讀者去考慮或嘗試的做法:—
i.) 若意外當事人不滿意有關警方就是次交通意外之調查結果,並認為負責的警員有疏忽職守或不公平公正之處,可考慮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24小時投訴熱線: 2866 7700),以便該部門作出跟進並從新調查及覆核。當然,讀者要明白一點,覆核結果會否跟最初之調查結果一樣,相信每個個別案件須獨立處理及考慮。讀者可待有結果後再行考慮下一步做法,亦不妨請教專業人士及律師。
ii.) 可考慮從民事索償途徑去追討。由於警方不提出檢控行動,對涉事各方提出追討是有一定的困難,因是次意外責任誰屬暫未能夠確定。故此,當循民事索償去追討有關的可能損失過程中(可參考本公司網頁:“交通意外Q&A” — Q9),法庭須先就責任誰屬及或分擔進行聆訊及確定,待釐清責任後才去能處理追討金額部份。所以這類索償個案往往需時較長及與訟雙方均可能被法庭要求提供額外文件如法庭的審訊騰本等等以供法庭參考。
iii.) 當事人亦可考慮由自己聘請律師進行“私人檢控”, 就意外是否有人違反交通條例(如“不小心駕駛”)先去“討回公道”。當然,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或訟費等等須由閣下負責,再者“私人檢控”的難度甚高。所以在作“私人檢控”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再行決定。(有關“私人檢控” 可參考第三十五期《佳保通訊》十週年特刊嘉賓來稿之:警方不檢控,自己去檢控?!)
筆者透過以上分享,希望給讀者多點認識追討索償的情況和自己應有的權利。由於每宗意外的責任誰屬都不能一概而論,你的個案“企喺度 定 點樣做”,還是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之意見吧!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