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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三十八期)
“因工”受傷,勞保不賠?(11年1月)


《僱員補償條例》中有關的“勞工保險”是保障僱員“因工受傷”而可獲法定賠償。但員工為了上班而搭乘的士/巴士並途中發生意外引致傷亡,是否屬於“因工受傷”?
大家對09年農曆年廿八落馬洲發生奪六命的交通意外可能記憶猶新,當中引起大眾關注的除了是醉酒駕駛刑罰太輕的問題外,還有是現行《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保障範圍。
是次車禍有5名死者乘坐的士返工,在途中被重型車撞倒死亡,5名死者均是同事,都是為返工而乘坐的士。這5名死者雖可說是“因(返)工受傷”(或“因為了工作而坐的士受傷”),但根據現時僱員補償條例,他們都沒有受到條例的保障,大家可看看《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部份內容:

第282章第5條(4)(d)款: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以乘客身分乘用某種交通工具往來工作地點,而意外發生時該種交通工具符合下述規定,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該種交通工具的運作是由僱主或僱主的代表所執行的,或是由他人依 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所執行的;及
(ii)該種交通工具並非作為公共交通服務的一部分而運作的;

第282 章第5條(4)(e)款: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或僱主的代表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或由他人依據與僱主作出的安排而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並採用直接路綫前往下述地點,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前往其工作地點;或
(ii)在處理與上述目的有關的事宜後前往其居所;

由於車禍死者當時所乘的是的士,是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屬以上(4)(d)及(4)(e) 情況,所以是不獲《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保障的。
意外後,有工運團體要求政府修改《僱員補償條例》,把上、下班及午膳時段員工發生意外傷亡也納入保障範圍。但政府回應表示,將保障範圍擴大,當中很難平衡僱主及僱員雙方利益,執行上也會有困難。
你認為呢?
修改法例涉及僱主/僱員利益的平衡,看來也不是一時三刻可做到的事,員工上下班乘坐交通工具時,看來暫時唯有盡量小心及自求多福了!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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