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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擲臭蛋,特首頭頂中蛋,頭破血流! ── 淺談“Thin Skull Rule”(11年5月)
以下情節,純屬虛構:
長毛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為對施政表達不滿,向特首擲臭蛋。特首這次閃避不及,臭蛋正中頭頂,當場頭破血流!及後驗出特首頭頂某部份的頭骨持別脆弱,軟如蛋殼,這次剛好被長毛的臭蛋擊中,當場破裂,並做成腦出血及腦神經受損,以致永久性失去行為能力,不能再當特首….。
你估長毛需否為這意外負責?
大舊:這件事純屬意外,一來長毛並非故意去令特首做成這麼嚴重的傷害(如果長毛用鉛球擲過去咁就抵駡啫),二來邊個會估到特首頭頂嗰部份頭骨會咁脆弱,輕輕碰到都會爆喎。咁最多咪象徵式賠翻少少湯葯費,冇事嘅!
毓民:長毛呢次咁唔小心,大件事啦!你睇我次次擲的高官,冇次擲得中,其實係故意擲唔中嘅,因為我知道如果擲中嘅話,佢地有乜“冬瓜豆腐”都一定會入我數,無論幾唔合理都好….。長毛今次實要賠“大大鑊”啦!
邊個嘅講法啱?答案係:毓民。
普通法中有一個法律原則,稱為“Thin Skull Rule”(“薄頭骨原則”),或稱“Eggshell Skull Rule”(“蛋殼頭骨原則”),意指我們需接受每個受害人的個體特徵(“You take your victims as you find him”),縱使受害人體質及結構不正常或過於脆弱,例如頭骨薄如蛋殼,過錯者仍是要對他的行為負責,法官不會接受例如“誰料到他頭骨會這麼薄”,“誰估到臭蛋會導致這麼嚴重的傷害”等作為抗辯理由。應用以上原則,長毛要對特首的永久傷殘負責,肯定會“賠鑊金”!
此法律原則的主要目的,是法庭不想過錯者以受害人自身的狀況作為逃避責任的理由。過錯者要警惕自己:必須假設你的受害對象可能是豆腐做的,任何傷人的舉動,都可能引致嚴重的傷害,也可以招來嚴重的懲罰。受害人的所有舊患,原有的疾病內傷,都不可以作為開脫責任的理由。
奉勸長毛、大舊、毓民,擲香蕉前,要小心,就算擲唔中特首,“唔小心”擲中隔離個高官,都可能會好“大鑊”!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