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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四十三期)
換胎廿分鐘就“飛轆”,車房確實責無旁貸?(13年4月)


假若讀者在紅綠燈上等候過馬路時,突然有車轆飛脫並撞傷了你,一般都會向該“飛轆”車輛的車主及司機索償吧!然而,司機卻告訴警察剛剛在不遠處的車房更換了輪胎,怎知在路上行走20分鐘便毫無先兆地飛脫。想當然應該是車房的問題了吧?如果向車房申索,又能否成功呢?也許以下案例能給大家一點啟示。

案件是張珈瑜訴 陳遠明及另二人(DCPI 1322/2007),意外發生於2004年7月1日上午11時40分,一名五歲女孩在等候過馬路時,一輛行駛中的的士突然左後輪胎飛脫,輾上行人路後把她擊傷。的士司機供稱在當日上午11時15至20分剛剛於附近車房換了四條輪胎。警察調查後,輪胎飛脫的原因不明。傷者於是向的士司機及車房師傅提出申索,並指出車房師傅應該小心妥善更換的士的輪胎,但師傅沒有適當地上緊螺絲帽,亦沒有檢查螺絲帽或留意螺絲帽有沒有上緊或適當地上緊。另外,原告亦指出的士司機駕駛該的士前沒有檢查輪胎是否已更換妥當、明知輪胎安裝不妥穩仍駕駛該的士、在該的士行駛期間沒有留意到輪胎鬆開,並在知悉輪胎鬆開後沒有停車。申索人指出該意外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疏忽所造成,她亦依賴「不証自明」原則(res ipsa loquitur)。(有關「不証自明」原則,各讀者亦可參閱佳保通訊第十四期的民事索償盲公竹) 。申索人於審訊前已和的司士機達成和解,但由於訟費問題仍需要法庭審議車房師傅對申索人是否有責任。

 

法官指出,此案爭辯的關鍵是申索人能否證明車房師傅更換的士輪胎時有錯失,而由於申索人依賴「不証自明」原則,法官便需要考慮「不証自明」原則是否適用於此案。「不証自明」原則可概括總結如下:

 

(1)  如果發生事故之事實(res)可構成疏忽的表面證據(prima facie  case),「不証自明」原則便可適用;

(2)  若要建立上述疏忽的表面證據,申索人要證明(a)發生了原因未明的事故,(b)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人為疏忽便不會發生事故,及(c)事故之發生指向被告人而非他人之過失。原告人一般會以該物件/事件一直由被告人負責管理或控制證明上述第(c)項;

(3)  如果申索人的案情能令法官作出推論,事故乃被告人的過失所引致,被告人需呈上證言證據推翻上述表面推論;

(4)  被告人呈堂的證言證據可以是顯示事故的發生與疏忽指控不符的可信解釋(但該解釋不可只具備學說上(theoretical)或微乎其微(remote)的可能性),但不需證明他的解釋較其他解釋更為準確(more likely to be correct)。如果原告人沒有其他有關疏忽的證據,原告人便敗訴;

(5)  或者,被告人可援引證言證據令法官相對地信服他已執行合理的謹慎,從而推翻疏忽的表面推論,原告人亦會因此敗訴。

 

從案情可見,在意外當時控制或管理的士及後輪胎當然是的士司機,然而原告人大律師指出的士更換輪胎後20至25分鐘便發生意外,而的士司機的口供中,並沒有提及的士離開車房後有受到任何干擾,所以車房師傅仍然負責或控制的士的後輪胎。這說法是否成立呢?如果法官認為的士司機十分可靠並且接納他口供,原告人的說法才可以成立。

 

法官留意到調查此案的警員證言,由車房駕駛的士到意外地點,車程只需5至10分鐘,當時車上沒有乘客,但的士司機給警方的口供完全沒有提及由車房至意外地點中途有受到任何干擾或停車,故此由11時15至20分更換完輪胎後,到11時40分發生意外前,除了5至10分鐘車程外,的士有10至20分鐘時間動向不明、令人費解。另外,的士的輪胎全部由同一位師傅使用同一支風炮安裝,但卻只有左後輪胎的螺絲帽鬆脫,意外後的驗車報告沒有指出其他車輪的螺絲帽有鬆脫的問題。車房師傅安裝了20口螺絲,怎麼會只有左後車輪的螺絲帽鬆脫,而其他車輪卻沒有,左後車輪的五口螺絲帽又竟然五口一起鬆脫。警員意外後,花了17分鐘時間從車房至該意外地點沿途搜尋卻連一口螺絲帽也找不到。螺絲帽鬆脫亦會令行駛中的汽車左右搖擺,有經驗的司機應會即時明顯察覺,案中的士司機有42年駕駛經驗,在口供中指稱左後輪胎突然鬆脫前毫無先兆,令人難以信服。因此,法官相對地未能接納的士司機的供詞。

 

        由於的士自離開車房到意外地點中途,有動向不明的時間,原告人所指的士離開車房後未有受到任何干擾的說法未能成立,除非原告人能證明那段時間的干擾至少是不太可能造成相關的缺陷「at least the improbability of ….interference having caused the relevant defect」。由於原告人未能作出證明,法官認為發生意外之事實不足以構成車房師傅疏忽的表面證據。結果法官裁定車房師傅沒有疏忽行事引致發生意外,不用對原告人就該意外的損失負責。

 

其實在索償案件中使用「不証自明」原則,需要留意、考慮及分析的地方非常多,因應不同案件的事實與証據,案情千變萬化。就以此案來說,表面看來車房師傅責任難逃,然而,在細心分析事實與証據後,卻發現疑點重重。建議各讀者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後,還是盡早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方為上策。

 

〈筆者按:正確的車轆安裝方法及“飛轆”的可能成因,讀

者可參閱〈佳保通訊〉第二十期“安全港自由港”之「汽車“飛轆”好容易、正確安裝你需知?」(05年1月)。

 

其實,審訊前雙方如能找公証行或專業人仕撰寫“專家報告”(Expert Report),找出是次“飛轆”意外的可能原因,甚或作出意外重組(Accident Reconstruction),也許更能協助法庭判斷事實真相及問題成因,從而作出更受與訟各方或讀者認同之裁決。建議讀者如遇上類

似的意外時,可考慮趕緊找專業人仕撰寫專家報告,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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