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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四十四期)
說話咪亂噏,隨時得個吉!(14年9月)


明哥來信詢問一宗有關民事索償的案件,希望本司能給予意見,案情如下:—

  

去年明哥駕車期間於燈位前收制不及,與前方車輛發生碰撞。當時明哥與對方司機均有下車察看車輛損毀情況,前方車輛車尾泵把及尾燈有輕微撞凹及損毀,而明哥的車輛車頭泵把亦有撞凹,但不算嚴重。雙方均沒有受傷。

 

 

 

當時前車司機可能因趕時間關係,眼見車輛損毀亦不嚴重,故向明哥表示:「我趕時間,唔好煩喇,各自維修就算啦,唔需要報警咁麻煩。」明哥獲對方同意不追究,之後亦沒有交換雙方資料及報警,便各自駕車駛離現場。

 

及至半年後,明哥收到法庭傳票。原來對方車主入稟法庭向明哥追討維修費連其它損失。明哥回想意外當日是對方司機向明哥表示不追究才各自駕車駛離現場。但現在對方車主向明哥追討損失,故此明哥來信想查詢對方車主是否有法律理據向他追討損失。

 

為了回答明哥的查詢,我司找到了一宗法庭案例【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5172號】,該案例與明哥的情況相類似,案中被告人為的士司機,申索人為被撞私家車車主,而當日駕駛申索人車輛的是車主兒子。在該意外中,被告人撞到申索人車輛引致輕微損毀。當時申索人兒子曾向被告人提出「大家各自修理,唔需要報警」提議,而被告人是在同意之下才駛離現場。及後申索人向被告人進行申索。

 

在該案件中,法庭認為:

 

1. 申索人兒子說出「大家各自修理,唔需要報警」是包括了各不追究車輛損毀的意思。否則為何要「唔需要報警」及「各自修理」?倘若申索人兒子有意事後向該的士司機追究,他應召喚警員到場搜集證據或立即備案,及在被告人確認維修報價後才進行維修車輛。

 

2. 法庭引用【英國高等法院 Barnard v. Sully (1931) 47 TLR 557】及【英國樞密院Harry Rambarran v. Gurrucharran [1970] 1 WLR 556】兩個案例的法律原則,概述為:當意外發生時肇事車輛並非由車主所駕駛,法院可憑藉肇事車輛的管有權作為該車輛在事發時是由車主的僱員或代理人所駕駛的表面證據。而另一個法律原則可概述為:當某君與一位代理人處理一宗交易時,如果他並不知道該代理人事實上並非主事人,並合理地相信該代理人為主事人,那麽他在支付了款項予該代理人或履行了跟該代理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後,而所支付的款項或履行了的和解協議又足夠解除倘若該代理人實為主事人時某君在該宗交易的責任的話,某君在該宗交易的責任便告解除。

 

最後法庭接納當被告人和車主兒子在現塲達成上述和解協議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車主兒子就是原告私家車的車主,他並不知道車主另有其人。基於以上原因,法庭撤銷該案申索人向被告人之申索。

故此本司認為明哥可引用上述案例,作為抗辯理由向法庭提出,相信會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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