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16:“訴訟融資”,香港擔憂什麼?(八):“訴訟融資公司”只為圖利,並非真正為被資助者的利益而行事
擔憂(8)︰ “訴訟融資公司”只為圖利,並非真正為被資助者的利益而行事
反對“訴訟融資”(8)︰ 因為“訴訟融資公司”並非慈善機構,故只是為了盈利。他們瓜分了賠償,謀取暴利,並非真正為被資助者的利益而行事,故應予以打擊及反對。
贊成“訴訟融資”(8)︰
a) 上述反對者的立論,隱含了一些似是而非似對實錯的觀點:
甲、如果出資的是慈善機構,那“瓜分賠償、謀取暴利”,便可以接受了?(姑不去爭論事實是否有“暴利”)。慈善機構就一定是“真正為被資助者的利益行事”?恐怕沒有必然關係吧?事實上,近年來不少慈善機構也被揭發問題多多,有些行政費高昂,有些甚至被懷疑是假借慈善之名而另有所圖。故也有不少專家認為,社會企業才是出路(見<佳保透視>第四十二期B) 向「社會企業」致敬……)。但這已非本文討論的範圍。
乙、盈利有罪?一來追求盈利本身沒有錯(這也是推動個人和社會向前的原動力和無形之手),以不法及/或不道德的手段去賺取盈利才有錯。二來如真的一直沒有盈利,企業(甚或慈善機構)就會結束營運,到時就算法律容許,有需要者也不會找到有人/有機構願意出資了。服務提供者賺取應有的利潤,是天公地道,還是大逆不道?
丙、瓜分賠償有罪?如果兩個成年人在沒有欺騙或壓迫的情況下,你情我願,一個願出資,一個願以部份賠償所得支付服務費用,究竟是兩個都有錯,還是只是其中一個有錯?是否出資者就一定是騙人的,而被資助者就一定是受騙的?究竟是誰需要誰多一些及誰得益多些?又究竟是誰錯多一些?是主動尋求資助的一方,還是主動提供資助的一方?還是其實應該兩方都沒錯?
丁、暴利是罪?今天很多成功人仕,都可能因“暴利”而賺了他人生的第一桶金,但似乎很少人因他當時的“暴利”而貶低他,反而可能會佩服他當時的“眼光”。某個行業或服務,其整體經營是否真有利或有“暴利”,未了解其經營成本及未看到最後的會計報表前,誰知道?就算真有暴利,那從商業角度看,暴利的出現可能是因為服務受歡迎,消費者願意支付。從經濟學角度看,暴利可能是因為缺少競爭,如果市場開放了並出現自由競爭,價格和利潤也自會降低。暴利本身無罪,他(暴利)只是果,不是因。
戊、謀取盈利就不會“真正”為被資助者的利益行事?一來資助者和被資助的利益並非對立的(甚至可能是一致的,否則法援署對受助人的資助可能也有問題),二來動機(是真心還是假意)難以猜測,以猜測動機而去反對某件事更是輕率的。關鍵是要盡量避免雙方(資助方和被資助者,不管資助方是甚麼機構)利益有對立或矛盾。如有對立或矛盾,就要考慮如何平衡雙方利益。
b) 或者,反對“訴訟融資”者的擔憂其實是:因為慈善機構不是為了盈利,故此他們會做出破壞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行為的機會較低(或者風險較低),但商營機構為了盈利,就風險高得多了。是否真有風險,有風險應如何處理,之前的討論(擔憂(6)及(7))已有論及,不再重覆。且風險要多高才是高,多低才是低,以致可以接受?如果要以風險而反對或入罪,那無論是“訴訟融資公司”還是慈善機構都應反對或入罪,反之亦然,不應因其是慈善機構而免去違法之罪。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以“訴訟融資公司”只為了盈利的立論去反對“訴訟融資”,既未指出真正問題所在,更有點嘩眾取寵誇大其辭之嫌。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理性的思考和討論顯得尤為重要,否則很易“倒果為因”之餘更會“好心做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