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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透視 (第四十一期)
3/2012: A) 內地人「自駕遊」香港:短期反對,長遠支持!B) 沒有司法公義,何來道德良心?!(12年3月)


A) 內地人「自駕遊」香港:短期反對,長遠支持!

最近就內地人「自駕遊」香港的安排,全城熱烈討論,但幾乎一面倒反對。反對的心情可以理解:早前的佛山“小悅悅”事件,“我爸是李剛”事件,已讓香港人十分擔心內地司機的駕駛態度。再加上“搶購奶粉”、“雙非孕婦”、“地鐵進食”和“蝗蟲”事件等,更令香港人對內地人財大氣粗不守規則態度反感。

此外,一些配套安排和技術問題還未清晰,著實不宜急急

讓內地人「自駕遊」到港,最主要有:

 

1.保險安排:國內汽車保險的賠償額遠低於香港(見今期「網頁精選」:“保額太細唔夠賠,司機遇禍走為先:中國法律知多點”),遠不足保障香港人的生命財產。要否強制內地人來港前購買一份香港保單,以保障港人?

2.司法管轄:如遇交通意外,若受害者是港人,過錯的司機是內地人(其財產亦在國內),應在港提出民事索償還是內地?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賠償標準(如在國內提出訴訟)按香港的標準還是內地標準?

3.車輛規格:內地規格與港不同,執法時亦常有差異。可否強制內地車輛先在指定機構進行檢驗(不宜聘用內地機構,因貪污嚴重),包括廢氣排放、車窗玻璃貼紙透光度等,確認符合香港規例後方予放行?

4.交通條例:兩地也有一些差異──比如“停車熄匙”、“藥後駕駛”,內地就還未有相關罪行。應否規定內地司機先參加一個仿如香港考車牌時的「筆試」之類的簡短測試,及格後方容許駕駛車輛到港?

5.道路擠塞:香港地少人多,如何解決車輛擠塞的問題?應否限制每日到港「自駕遊」車輛的數目,如要限制,多少為適?還是應該在新界某地開闢一大型停車場,讓內地車輛停泊後轉乘公共交通系統?

6.假証假牌:國內的假証假牌非常多,汽車換上劣質假零件及司機/車主虛報假地址等也常見。政府可如何處理這些情況及減低對港人的風險?

放寬內地人「自駕遊」前,以上問題宜先深入討論並擬定相關解決方案,方可解港人之擔憂。不過,以上問題只要廣泛咨詢,細心思考及安排,都不是不可解決。長遠而論,內地人「自駕遊」不單要支持,而且還不能反對,原因:

1.文化融合:現時的文化差異所做成的矛盾,只有透過更多的交流開放,才可增進理解促進融合,這也是大勢所趨,不應反其勢而行。港人總不能學國內「文化大革命」時期般“閉關自守”,拒絕交流吧?而且,我們應對自己得來不易的優良文化有信心:“自覺排隊上車”、“扶手電梯左行右企”、“禮讓婦孺傷殘”、“不隨地吐痰”、“遵法守紀”、“注重衞生”,這些文化,均非一朝一夕可得。我們的優良文化,透過交流,應可以反過來影響內地同胞把自己的城市建設得更好,深圳就是一個例子:當地的服務水平是全國最好的!過去三十多年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香港。也許歷史會証明,今後中國的文化素質的提昇,一樣也需要香港。今天港人的激烈反對,也許是促使內地人深思並自我改善的其中一個過程。港人實不宜妄自菲薄!

2.經濟效益:「深圳灣大橋」、「港珠澳大橋」等皆投資不菲。如若車流量稀少,則經濟效益成疑。沒有內地「自駕遊」大軍支撐,如何能收回投資成本?如何可令日後的營運收支平衡?沒有人願意看到兩條大橋以後年年虧大本吧!

3.深港融合及對等原則:深港兩個城市的融合是長遠大趨勢。五十年不變可以,但五十年後兩地差異應要縮窄,到時如融合對兩地有利的話便可融合。就算不融合,兩地的交往只會愈來愈頻繁,怎有可能不讓內地人「自駕遊」到港?這不符合對等原則,長遠而言一定不通。

以上意見,旨在引起理性討論及深入思考。更進一步的考慮:香港是否應該棄右軚車而改用左軚車,並將道路系統作相應調整,以便跟中國及全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看齊?有何利弊?歷史上有沒有成功的經驗?願有識之仕能賜教!

讀者如有甚麼意見,不妨致函本通訊,或直接向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邱誠武先生表達意見(電郵:sthoffice@thb.gov.hk)。也希望政府務必要經過廣泛咨詢,聽取各方意見後,才可實施第二階段內地人「自駕遊」到港的安排!

 

 

B) 沒有司法公義,何來道德良心?!

2011年10月,佛山一名年僅兩歲的小女孩「悅悅」,先後被兩輛車輾過,閉路電視還拍到經過的十八個途人視若無睹,新聞極具震憾。小女孩最終不治,悄有良知者無不下淚。

事隔多月,回想起來仍感慽慽然。國內同胞愈來愈富有,何解良知愈來愈泯滅?回歸理性,小「悅悅」事件,最小揭露兩大問題:

1. 內地汽車保險之第三者責任保額嚴重不足(大部份車主可能只購買了法定最低要求的人民幣十二萬元保額)。遇有意外,司機擔心保額遠不足以支付賠償,寧願一走了之,或干脆「把心一橫」將傷者輾死以求減低賠償額。(據說內地記者問其中一位司機為何當時不下車?司機答:「車死人賠一萬元,車傷人賠幾十萬,還要坐牢……我寧可逃亡也不要坐牢……」。)

2.        司法不公義,令市民寧願多一事不如小一事,但求明哲保身,也不肯為受害人挺身而出,以免因為見義勇為為民請命而危及自身。據說其中第4個路過的騎三輪車的男途人,就表示“….曾想過出手救悅悅,但害怕悅悅家人指他肇事,所以沒有停下……”。如果一兩個人如是那可能是個人品格良知的問題,但18個人都如是則是社會問題了。為何國內的民眾這種怕「惹禍上身」的心態如此普遍?2007年審結的“彭宇案”(*)引起國內廣泛討論,也許是原因之一。而其後的“趙連海案”(三鹿奶粉事件),“王荔蕻案”(協助上訴者的維權人仕),及“艾末末事件”(獨立人體行為藝術家)等,均令人感到國內的法院不單沒有替黎民百姓申張正義,反而為政治服務,錯判並懲罰被告,有法不彰。沒有司法公義,個個怕惹禍上身,那何來會有道德良心?!

法院不能主持公道申張正義,老百姓要尋個公道,要麼“上訪”北京中央希求“明君”解決寃屈,要麼“公民抗命”示威遊行以求當政者收回成命,最終甚或可能「捨身成仁」也達不到目的。這樣的社會,要麼道德愈來愈淪亡,要麼和諧愈來愈被破壞。法院的司法公義,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民眾的道德情操,影響何其巨大!

所以,我們不單支持香港市民有「集體訴訟」的權利(讀者可參閱“佳保透視”(第三十五期) B)「集體訴訟」,誰會稱頌?!誰會不安?!),也支持「訴訟融資」,因為這樣才可讓有需要的市民(特別是不符合法援資格的中產人仕),更容易尋求司法公義。這是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基石。

香港,不單勝在有ICAC,還勝在有廉潔獨立而完善的司法制度!港人豈可不珍而惜之!

(*)“彭宇案”: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攙扶跌傷的徐老太到醫院,反被控把徐老太撞傷,要賠償醫療費四萬多元。法官甚至認為“如沒有撞傷徐老太,為何會將與己無關的老人送院?”。這樣「寧濫無縱」的判決,令人擔心法院不會有公平審判,隨時做了好事也會被「屈」,最好還是事不關己不要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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