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保透視 (第五期)
講一個十萬元貼士的故事 (00年7月)
講一個十萬元貼士的故事 (00年7月)
李小姐已移民加拿大,在返港探親期間被一輛電單車撞倒,送院後發現有兩處骨拆,需留院兩個星期,出院時需用兩枝拐杖幫助行動,直至第二年年尾才完全不用拐杖。
李小姐在加拿大一所酒店任職侍應,除了底薪外,她的收入亦包括顧客所給的小費(Tips)。李小姐後來向肇事電單車司機追討賠償。高等法院法官判給李小姐人身受傷及收入損失等約三十五萬港元賠償,其中約十萬元是判給李小姐因受傷所失去的小費。肇事司機不服關於小費的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他所持的理據是:
1. 李小姐要求的小費賠償和她的稅單收入不符,並無証據証明她的損失;
2. 小費的賠償金額只是高院法官的估計,而該估計又剛好是李小姐提出的賠償要求的一半,且亦無理據支持該估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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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上訴庭會否同意原訴法官所判約十萬元小費賠償是適當?
請選擇答案:
a) 適當,上訴駁回
b) 不適當,上訴得直
答案:
雖然小費的賠償並沒有計算在原告的薪金收入內,但事實上在加拿大酒店工作是會收到小費的,而且侍應的工資經常都已經考慮了有小費這項收入,故小費是可作為原告申索賠償的一部份。至於賠償的金額,原訟法官已盡所能去作出一個合理的估計,所以十萬元小費是合理和公平的。
(此案選自88年原訟法庭判決之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屬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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