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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佳保透視
佳保透視 (第八期)
大廈住客的汽車在大廈停車場內失竊,停車場管理公司需負賠償責任?(01年1月)


案發於91年11月的某夜,於港島某高尚住宅大廈。程小姐在睡夢中被門鈴驚醒,與停車場管理員到停車場查察,發覺自己的「凌志」汽車不翼而飛,於是馬上報警。警方很快便確認這是一宗汽車偷竊案件,現場附近並有一架本田思域的失車,引擎仍在轉動。根據現場管理員的記錄和口供,當晚凌晨12時左右,一輛AB12XX的本田思域入閘,把車停放在停車場,約廿分鐘後,程小姐的凌志CD56XX便被駛出,車內有一男司機及男乘客。經過閘口時,年老的管理員曾問該司機住在那個單位,回答是「A10」,這恰恰也是程小姐所住的單位。於是管理員將閘巴升起,讓「凌志」汽車駛離並記錄出閘時間及車牌號碼。數分鐘後,年老的管理員發覺事有蹺蹊,於是跑上A10單位按門鈴向程小姐報告,才發覺是一宗偷車事件。程小姐感到十分不滿,因這已是她一年內第二次在這停車場被偷竊汽車(上一次被偷的是一輛「豐田」大皇冠)。她認為管理員經常見她出入,理應認得出她而防止事故發生。事實上,在過去一年,該停車場已先後有4輛名貴房車被竊。程小姐認為管理公司有疏忽,於是訴訟要求管理公司賠償失車之價值(約HK$ 500,000)



請問:
你認為法庭會否判管理公司敗訴,需賠償失車價值(約HK$ 500,000)予程小姐?
請選擇答案:
a) 管理公司敗訴,需賠償HK$ 500,000
b) 管理公司敗訴,但只需負擔部份責任(賠償少於HK$ 500,000)
c) 管理公司勝訴,不需作出賠償


答案:
c) 管理公司勝訴,不需作出賠償
法官認為原告並沒有證明被告有疏忽,理據:
1. 作為一個大原則,任何人均沒有義務去防止他人犯罪 ( “ No one has a duty to prevent crimes committed by another ” ),除非有特殊利益關係(Special Relationship)或有很高的預見性(High degree of foreseeability of damage)。
2. 被告僅是一間管理公司,並不是保安公司,也不是保險公司,被告僅為用戶提供一個停放車輛的地方,作為向用戶提供的一種方便。對該場所的失竊一般並不負責(除非該停車場還負責保管用戶的車匙,那責任就會不同)。
3. 就算當時那年老的管理員注意到司機有可疑而堅持不開閘巴,賊人也可能會制服管理員或衝破閘巴而逃。管理員偶一疏忽並不構成該失竊案的主因(Proximate cause)。
4. 再者,管理公司就停車場失車事宜已多次與住客開會並提議增設若干保安設施,然而住戶因經費及資金問題一直未有共識,故有關保安設施一直未予實行。法官認為管理公司已盡其責任去平衡住客的利益,在有限經費下去完成其管理大廈上的責任,所以該公司不需為失車事件而作出賠償。

(此案件選自94年8月高院某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屬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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