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受僱期間,在大廈公廁跌倒受傷,誰要負責?(01年5月)
案發於87年3月某日,原告工人劉先生如常穿著硬膠拖鞋以正常及不慌不忙的步履進入大廈的公廁如廁。該大廈屬房屋署擁有及管理的多層式工廠大廈,每層樓均只有一公廁及浴室供該層的租戶及工人使用,而房署則把公廁的清潔工作外判給陳先生的清潔公司。

事發時,清潔工人剛清潔好公廁,故公廁地面還滿佈水漬,但沒有顯示「小心濕滑」的警告板。劉先生進入公廁後,跟著便跌倒,後腦撞地,入院昏迷了三天。劉先生於是向(1)他的僱主、(2)房屋署、(3)清潔公司,追討賠償他的受傷及收入損失等合共港幣100萬元(雙方對此損失金額沒有爭議)。
劉先生的僱主答辯時表示公廁的管理及清潔非他負責,故劉先生因公廁濕滑跌倒受傷,作為僱主他應不用負上責任。房屋署代表在答辯時表示,該署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挑選合格的清潔公司,並要求清潔公司按照一套既定的程序和標準去清潔公廁,房署並會有督察不時抽查,以確保清潔符合標準。由於清潔工作已外判,故房署已盡力完成其管理上的責任,且房署亦非該公廁的佔用人(Occupier)。所以,劉先生之滑倒受傷,應由劉先生本人、他的僱主或清潔公司負責。清潔公司東主答辯時表示,該公司按承判之清潔合約完成其清潔責任,過去多年來均沒有類似事故,故劉先生滑倒受傷應由他本人自行負責。
請問:
你認為法庭會判下列各人中,誰需對劉先生的滑倒受傷負責?他(們)又各需對傷者負多少責任?
(1)他的僱主、(2)房屋署、(3)清潔公司、(4)劉先生本人
請選擇答案:
A) 1, 2
B) 2, 3
C) 3, 4
D) 1, 2, 3
E) 2, 3, 4
F) 1, 2, 3, 4
答案:
F) 1, 2, 3, 4
即各人(包括劉先生本人)對劉先生的受傷均負一定責任。
理據:
1. 法庭認為劉先生明知公廁地面濕滑,也沒有放慢腳步小心行動,且劉先生當時穿著一對容易滑倒的硬膠拖鞋進入廁所,再考慮到劉先生使用這公廁已有十年應充份了解公廁的情況,故劉先生本人應對自己的受傷負上40%的責任。(換句話說,損失金額港幣100萬元中的40%,即港幣40萬元由劉先生自己負責,餘下的港幣60萬元由三名被告按責任攤分賠償)。
2.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37條,僱主有責任提供“足夠及適當的洗手間”給僱員使用。而“適當”的意思還包括了必須合理地安全。僱主有責任去確保洗手間是安全的,且僱主不能用洗手間是由業主管理的或是由清潔公司負責清潔的而將責任推卸。在此案中,僱主明知該洗手間經常濕滑而從沒向管理公司(即房署)作出投訴,故此,僱主需對劉先生的受傷負上責任。
3. 雖然房屋署有盡力去確保公廁的清潔,但法庭認為單是清潔並不足夠。房屋署並沒有重視該公廁的安全,譬如它明知公廁清潔過後會留有水漬,也沒有指示清潔公司把水漬抹乾。此外,法庭也認為房屋署對該公廁有管理權責,需承擔「佔用人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 Cap. 314)中之佔用人責任。故房屋署需對劉先生滑倒受傷負上責任。
4. 清潔公司承擔了清潔公廁的工作,卻沒有把地面水漬抹乾而直接導致使用者跌倒,故清潔公司對劉先生滑倒受傷需負上責任。
5. 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僱主、房屋署及清潔公司三者之中,由於沒有證據證明三者中誰應比其餘兩位需負上更大的責任,故最公平和合理的裁決是判三者負上同等責任,各需負責餘下港幣60 萬元中之三份一,即每名被告負責港幣20萬元之賠償。
(本案選自98年高院之判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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