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髮廊剪髮時不幸被「師父」剪傷耳朵,傷者向該髮廊索償港幣8000多元,你猜傷者可獲判多少賠償呢?(02年1月)
案發於2001年1月7日,並於2001年9月21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結。原告陳先生(任職廚師),於事發日到一間髮廊剪髮,當剪至一半之際,突感右耳珠非常疼痛,才發覺被師父鋒利的剪刀削去了右耳的一小塊皮膚,即時血流如注。師父其後替陳先生止血,並拿膠布給他敷貼傷口。陳先生由事發當日起,傷口痛了足足一個星期,期間並偶爾感到頭痛。傷口期後結了黑焦,約五天後便脫落,脫焦後約一星期才復原,但至今仍留有0.2 - 0.3厘米的紅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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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期間,陳先生共看了兩次醫生,醫療費共港幣450元,另加的士費港幣400元。陳先生事後興訟向髮廊追討他的損失如下:
1. 痛苦及生趣損失 (PSLA)-------港幣8,000元
2. 醫療費---------------------------------港幣450元
3. 交通費 (的士)-----------------------港幣400元
合計: 港幣 8,850元
請問:
你認為小額法庭會判陳先生可獲多少賠償?
請選擇答案:
A) 約港幣4,000元
B) 約港幣6,000元
C) 約港幣8,000元
D) 約港幣10,000元
答案:
答案是D: 約港幣10,000元
法庭判陳先生可獲港幣10,450元之賠償, 計算如下:
痛苦及生趣損失 (PSLA)-------港幣10,000元
醫療費---------------------------------港幣450元
合 計: 港幣10,450元
此案中,法官認為髮廊的「師父」及其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因事發時陳先生並沒有左搖右擺,意外全因「師父」粗心大意而致。雖然陳先生的傷口已差不多痊癒,沒有影響儀容,但陳先生確實受了不少皮肉之苦,所以應得上述之HK$10,000.00 痛楚賠償及HK$450.00 醫療費賠償。此外, 法官認為陳先生沒有必要乘搭的士往診所(因陳先生所患的不是急症,有充足時間赴診,且陳先生亦可選擇離家較近的診所),因此,所追討之交通費損失屬不合理,髮廊不須負責賠償。
後記:
1) 建議閣下日後如有受傷,要拍下相片呀!因為這是一個好有力和有利的證據去証明自己所受到的損害,此案中的陳先生就非常醒目,把傷口狀況拍下,作為當日呈堂的證據。
2) 追討有關損失之費用要真實並合理(如交通費),唔好令法官覺得虛構或”報大數”,法官會問得好仔細的。
(本案件選自2001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之案件。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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