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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透視 (第十二期)
非法收入,合法追討?(02年5月)


案發於93年10月某日。原告鍾先生是非法流動小販(他並沒有在市政局申請到合法小販牌照),當天他在佐敦一條馬路邊販賣貨品時,騎樓的簷篷突然塌下了一塊石屎,當場將他的頭殼打破,兩根肋骨折斷。經治療後,鍾先生仍然經常頭痛、暈眩及渴睡,破碎的頭骨需用塑料代替以保護頭臚。判傷報告認為鍾先生有20%「永久傷殘」及25%「喪失工作能力」。鍾先生事後向大廈業主追討損失,並獲判港幣470,000元之痛楚及生趣損失、醫療費、補品費及交通費等之賠償。

但鍾先生所追討之「將來收入損失」(因不能繼續做小販引致之收入損失)共港幣432,000元,初審庭法官認為是「非法收入」不判獲賠償。鍾先生不服,向上訴庭上訴。


請問:
上訴庭是否判鍾先生可得到賠償?
請選擇答案:
A) 是,鍾先生可得到賠償
B) 否,鍾先生不可得到賠償約港幣8,000元


答案:
答案是A: 鍾先生可得到賠償。

上訴庭於97年10月由三位上訴庭大法官一致裁定原告可獲賠償。法官認為「非法活動」有不同層次,由盜竊、賣淫、以致無牌販賣等都是非法,但不能一概而論,同等對待剝奪他們受傷後「收入損失」之賠償。傷者是否應獲賠償,需考慮眾多因素,如非法活動本身的性質(像此案中,「販賣」本身並非「非法」,只是法例需要販賣者取得合法牌照後才能作流動小販去販賣,以收監管之效)、該非法活動是否在刑事上屬十分嚴重罪行、當事人的行徑如何等。當然,公眾的感受和意見及政府的政策取向等亦是考慮之列。在綜合考慮,平衡各種因素後,法庭才能給予適當的判決。本案中,雖然法庭判原告經營無牌流動小販之「非法收入」損失可予賠償,但法庭亦指出,每個案件都要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並非一切「非法收入」損失都可獲判賠償。

(本案件選自97年上訴庭之判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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