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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透視 (第十三期)
“車”的疑惑──叉車是否“汽車”?(02年9月)


大家都知道,所有在路上行走的“汽車”都需要購買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但高卡車、挖泥車、叉車(叉式起重車)、、、是否“汽車”?當它在道路上行駛時又需否購有第三者保險?今期為大家介紹96年5月高等法院一宗案例,判案結果也許\能為你稍釋疑惑。



案發於95年7月。何先生以時速10公里在長沙灣道駕駛叉車緩慢行駛時,被交通警員截停。警員發現該叉車沒有購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於是票控何先生駕駛一輛沒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節1,2條。

在裁判司署初審時,被告認罪,除了被款外還被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被告隨後可能認為刑罰過重,申請覆核。在覆核聆訊時,裁判官撤銷了之前的判令,判被告無罪。控方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認為該叉車是汽車,擁有汽車的大部份特性,故需購買保險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請問:高等法院會否判被告有罪?

請選擇答案:
A) 有罪
B) 無罪


答案:
答案是(B):無罪

該案在96年5月審結。在審訊中,控辯雙方都有援引過往一些相類似的案例以支持其論點,如:93年英國判例“高卡車”並非“汽車”;91年香港判例“吊車”是“汽車”;79年英國案例一輛22c.c.的“迷你電單車”是“汽車”;68年英國案例一架“挖泥車”不是“汽車”等。

法官判案時指出,決定車輛是否汽車保險條例下的“汽車”,並不能單單依靠該車輛的類型,還應視乎事發時的情況,環境去作出判斷,包括:

1. 該車輛在路上行駛的頻密程度
2. 該車輛可達至的車速
3. 該車輛在設計上的主要用途,領有那類牌照等

在本案中,該叉車被發現於路上行駛,只屬個別事件,並沒有証據顯示該車經常在路上行駛。而且該車的設計速度甚低,與一般在路上行駛的車輛的速度相比是極端緩慢。再者該車的主要用途是在貨倉內起落貨物。法官認為控方並沒有提供足夠証據,証明該叉車是“汽車”,所以控方的上訴被駁回,被告獲判無罪。(編者按:從法官的判詞,讀者應留意如果事發時的環境、情況不同,判決可能便迴然不同──如:該車被發現經常在路上行駛,並且車速甚高、、、等,被告便可能被判有罪。)


(本案件選自96年高等法院之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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