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誰錯 難解難分 (03年1月)
交通意外中,誰對誰錯,有時真很難分解。下面的案例,從高等法院上訴至上訴庭,然後又再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才最終定案。如果樞密院上面還有一個「最終樞密院」可上訴,那結果是否還會一樣呢?
案發於1982年2月。原告駕駛一輛小巴在青山公路荃灣方向行駛時,突被一輛旅遊巴從對面線衝過來撞倒,導致車上多人受傷。因事出突然,當時小巴司機及車上乘客均無人知曉意外是如何發生的。小巴司機及受傷乘客事後根據「普通法」的「不証自明」原則(即旅遊巴司機如有小心駕駛,意外便不會發生,故“推斷”旅遊巴司機是不小心駕駛,需負上疏忽責任)向旅遊巴司機(被告)索償,索償額高逾一千萬元。
被告在抗辯作供時指出,意外前他以時速40公里在快線向屯門方向行駛,突然有一輛藍色私家車從慢線切入他車前6至8呎處,他馬上剎車及扭以避免撞上藍色私家車,但車輛後來失控衝過中間草坪撞到對面線原告之小巴。藍色私家車事後不知所縱。被告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並沒有不小心駕駛。
1987年5月於高等法院初審時,法官指因原告根據「不証自明」原則(res ipsa loquitur)去指控被告,故需由被告去証明自己並沒有疏忽。而根據所有有關証供,法庭認為被告不能証明自己並沒有疏忽,故判被告需負上賠償責任。
被告不服,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認為「舉証責任」始終在原告身上,雖然在原告不知曉意外如何發生時可根據「不証自明」原則去請求法庭推斷被告有疏忽,但如被告能提出合理解釋証明自己並沒有疏忽,法庭便不能判被告需負上責任。上訴庭認為被告在當時緊急的情況下剎車扭閃避是一個正常合理的司機所本能地有的做法,故認為被告沒有疏忽,原告不獲賠償。
原告不服,於1988年5月向英國樞密院上訴。
請問:樞密院會如何判決?
請選擇答案:
A. 原告勝訴,被告有疏忽責任需賠償原告
B. 原告敗訴,被告無需賠償
答案是 B:原告敗訴,被告無需賠償
樞密院法官認同上訴庭的判決,認為高院法官錯誤引用「不証自明」原則。
在此案中:
1) 「舉証責任」始終在原告身上,而原告並沒有提供証據去指証被告有不小心駕駛。
2) 被告對意外的發生,作出了解釋,而根據當時緊急的情況,樞密院法官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是正常合理的,並沒有疏忽的情況。故樞密院判原告敗訴,被告無需負責賠償。
(註:關於「不証自明」原則,讀者可參考今期「佳保通訊」之「民事索償盲公竹」的文章。)
(本案件選自1988年英國樞密院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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