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380萬,賠得5萬!(04年1月)
意外受傷後,受害者當然希望能為自己的損失追得最大的賠償。但基於「舉証責任」在原告的原則,索償者需証明他的損失合情合理,並理據充份,法庭才有可能判他獲得賠償。否則,可能一文不獲,甚至輸掉訴訟費。以下案例,可供讀者參考:
原告在南非出生及受預科教育,曾任職行政秘書及美容師,案發前陪同丈夫在港居住,全職照顧家庭及3個孩子。意外發生於97年6月,原告當時36歲,與被告的汽車發生碰撞後導致頸部、胸背部及手部受傷,並引致情緒低落、緊張及心理失調,需接受定期心理及精神治療。判傷報告指原告有12%永久性傷殘及5%精神傷殘。被告其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原告於是向被告追討人身受傷損失,包括因受傷而致不能工作的「將來收入損失」約3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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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的理據是:1) 原告意外時雖無工作,但計劃在數年後當所有孩子都入學時便工作; 2) 她計劃先做兼職秘書,月薪估計約HK$9000,數年後做全職行政秘書,月薪約HK$27,000,直至65歲退休。現因傷不能工作,故「將來收入損失」計算後約為380萬;3) 原告提供一份人事顧問公司的報告指她雖然廣東話及電腦技巧仍待改善,但如能找到適合的公司,應可找到行政秘書的工作。
結果,原告的380萬索償不被法官接納,只獲判5萬賠償。你想知道是什麼原因嗎?
(本案選自1998年高等法院原訴庭之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案件於2001年於高等法院原訴庭審結。法官在判案前考慮了被告提出的下列抗辯理據:
1. 原告意外前根本從無意圖準備做行政秘書,只是因為希望能索取得較大的賠償,才聲稱有此意圖。理由如下:
a) 原告有3個孩子(2至9歲)要照顧,並需要送他們往返學校;
b) 原告丈夫經常要外出公幹;
c) 原告亦承認她會置家庭為第一位,工作其次;
d) 原告在港一直是全職家庭主婦,沒有本地工作經驗;
e) 原告在最初提出追討時,並沒有此項「將來收入損失」之索償;只是在訴訟較後期間(約2年多後),才提出此項索償。
2. 就算原告真有意圖將來全職工作,以原告的資歷也難以在港找到工作,與她受傷與否無關。理由如下:
a) 原告以前在南非的行政秘書經驗有限(只有3年經驗)及過時;
b) 原告不懂廣東話及電腦文書;
c) 原告亦沒有主動去研讀一些培訓課程以利其尋找工作;
d) 被告亦提供了一份人事顧問報告,指以原告的經驗及資歷,要找到「行政秘書」的工作並不容易,市場上有很多資歷及經驗都比她豐富的求職者,也找不到類似工作。
法官在考慮各方的証供後,認為原告索償証據不充份,但同意原告因身體有部份永久傷殘,將來的工作收入會受到一定影响,故判原告可獲這部份損失HK$50,000賠償。
(編者按:讀者從此案例可明白,索償的理據要充份及合情合理,才能對自己的索償有利,否則可能會因貪得貧。最緊要是尋求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協助,才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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