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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透視 (第二十一期)
問題 : 交來車輛修理後客人失蹤,如何可賣掉車輛補償損失?(05年5月)


車房老友阿鄧致電本行,他有一個客戶交來一輛BMW(市值約$10萬)修理,雙方議好修理費用為$40,000。半個月後汽車修理完畢,阿鄧致電客人,發覺客人電話已經“cut”線,並且此後便一直無法聯絡到客人,阿鄧唯有將該部BMW停泊在公眾停車場,月租$1,500。半年後,阿鄧通過其它朋友了解,那位客人可能因惹了些私人恩怨已經“走佬”了。阿鄧想知道,有何方法可將該部車輛賣掉,補償他修理費及停車場費用的損失。

答案 :
阿鄧要賣掉客人的BMW補償損失,可以有兩個方法:
方法一
阿鄧可循一般法律程序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客戶追討修理費及停車場租金,取得法院發出的判決書。 (如果所欠款數目高於$50,000,阿鄧就須入稟區域法院 (如欠數高於一百萬港元則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 從法院取得判決書後,若客戶仍未對亞鄧的損失作出補償,阿鄧可往法院申請發出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並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提出申請執行有關令狀,扣押及安排拍賣客戶的BMW,以抵償阿鄧的損失及有關開支。 不過,在決定採取以上方法之前,阿鄧必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執達主任辦事處為司法機構的一部分,會依法盡力協助阿鄧。 可是,阿鄧須知道,如果他不能向執達主任提供被告客戶的BMW之正確地址,判決是無法執行的。
2) 執達主任辦事處一般都會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BMW,以確保BMW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 因此,阿鄧在申請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時,是需繳付執達主任辦事處約$4,000按金,以支付執達主任交通費及護衛員費用。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須從上述按金中扣除。
3) 若成功執行令狀,阿鄧必須將拍賣BMW所得的款項先用作支付判決書所定的債項及所耗費用,才可扣除阿鄧的其他有關開支。
假如阿鄧稍嫌以上的法律程序繁複,阿鄧亦可請律師代為效勞,所涉及的律師費約兩至三萬元。

方法二
阿鄧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94章《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所授予他 (即〝受託保管人〞) 的權力出售客人(即〝委託保管人〞)交來的BMW,以抵償他的損失及有關開支。 但在採取此方法出售客人交來的BMW之前,阿鄧須受他與客人之間任何協議的條文規限及遵守《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的條文規定。
根據《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第2(3)條,阿鄧如要直接出售客人的BMW,還須遵守一些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a) 在接受客人交車前 ,在車房當眼處張貼明顯的「通告」,表示車房有權根據《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處理車輛。(「通告」的具體內容應如何? 有興趣的車房可向本公司查詢。)
(b) 車輛修理好可以交還客人後,須向客人發出通知,如果12個月內客人仍未領回車輛,便可按照上述《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的規定去處理,出售車輛。


要留意的是,阿鄧亦須要根據《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第4條遵守一些〝出售後的程序〞,否則阿鄧出售客人交來的BMW便可能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上述兩個方法都能幫助阿鄧售出客人的BMW,補償損失。但兩個方法各有利弊,也相當繁複。如車房遇有上述情況,建議他還是找專業人士代勞吧!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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