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的「監管漏洞」─ 欲保不能! (05年9月)
有很多保險是閣下自己決定買還是不買,在香港買還是在海外買,但有兩類保險是法例“強制”一定要買的,且只能向本港註冊成立的保險公司購買,不買便是犯法(而且刑罰頗重!): 一個是汽車保險(第三保),另一個是勞工保險。
但這又會經常出現一個問題: 我願意按法例規定買保險,但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又或保險費太貴,變相扼殺了行業的生存空間,那怎辨?
保險公司是商營機構,沒利可圖甚或會巨額虧蝕的生意,自然不願承保。傳統以來一些高風險的勞工保險,都不易覓得保險; 如「潛水員」、「特技人」、「掘井工人」、「爆破技工」…等。既然買不到保險,這些行業又有其市場上獨特的需求(且亦會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發揮重要和正面的作用),這些行業要生存,要麼違法“偷雞”,祈求上天保佑平安,要麼一律要工人轉為「自僱人仕」,風險自負,工人毫無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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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關注勞工的壓力團體及政黨,亦留意到這種「監管漏洞」,多年來透過向保險公司及勞工處、立法會等遊說與施壓,終於解決有望: 保險業聯會(代表全港二百多間保險公司的法定機構)於今年5月宣佈,為22個高風險行業設立一個「剩餘市場機制」,若僱主被三間以上的保險公司拒絕,將由「保險業聯會」提供保險,而據說保費亦必然是市場能夠承受的水平。
我們希望這個計劃能夠成功,否則,下一步只能是政府“被迫”要成立「中央僱員補償計劃」,即由政府去承擔所有勞工保險,屆時先不要說政府能否管理得妥當合理,保險市場的“餅仔”肯定又再縮小,保險「行業自律」的機制又會再受質疑,對保險業的形象與發展肯定又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勞工保險有「監管漏洞」,汽車保險何嘗不然?早陣子紅色及綠色「小巴」因意外率偏高,幾乎沒有保險公司願再承保,最後透過業內團體的遊說與討價還價,方有保險公司承保,自不免要提高保費及增加安全設備(如加裝車速顯示器讓乘客監察)等,一眾小巴司機方能暫時保住飯碗。如果賠償率繼續偏高,將來又再沒有保險公司承保時,政府、保險業及小巴團體屆時又應如何解決此問題? 難道是要所有小巴因買不到保險而要結束經營?
最近我們亦收到一宗買不到汽車保險的投訴: 有小投資者欲經營汽車出租公司,但透過多家保險代理及保險經紀等近數個月來的多方查詢,始終未能獲得保險公司願意承保! 「汽車出租公司」在歐美各國都十分普遍,是一門很成熟和能滿足市場需要的生意。風險雖然較一般私家車保險較高,但在外國亦有很多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且保險公司可透過一些限制租車人資格(如「不夠歲」、「不夠牌」不能出租該車)及加高「墊底費」等條件去降低承保風險,在香港這個號稱「亞洲金融中心」的先進地方,實在不應該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 該投訴者就以上經歷向「保險監理處」作出投訴,所得的結果竟然是「愛莫能助」!
(走筆至此,順道一提,若有保險公司老總及承保部頭頭“抵得諗”願意承保小型「汽車出租公司」之汽車保險,歡迎賜電,本刊樂意代為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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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車保險領域,某些職業類別傳統上不易獲得承保或保費偏高,這包括演藝員、警員、汽車修理公司的T牌等等。保險業這樣「擇善棄惡」的結果,要麼便是一些準車主放棄購車的念頭(這變相是因保險問題而阻礙了經濟發展!) ,要麼便是真車主透過各種「旁門左道」的方法去嘗試解決這些困難,如找「替身車主」去買保險或借用別人的T牌等等。一旦出事,這些不是方法的“方法”自然都帶來車主/司機及意外中苦主的極大麻煩!
保險的作用之一,是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是去阻礙甚至是窒息一個行業的發展! 政府既然要立例去「強制」買保險,就應在某些行業或人仕買不到保險時,積極思考解決辦法,從而透過保險促進經濟發展,怎能作出「愛莫能助」的態度! 勞工保險可以有「剩餘市場機制」去解決買不到保險的問題,汽車保險是否也可以有類似的機制?上面提到的買不到汽車保險的問題,由來已久,政府(保監處)、保險業聯會等應是時候去為這一眾買不到汽車保險的車主去解決這些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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