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落客的小巴前衝出過馬路被撞倒受傷,責任自負? (99年11月)
某日上午,吳先生於觀塘橫過馬路時,遭一輛輕型貨車撞倒,不幸身受重傷,吳先生於是向肇事司機劉先生索償,理由是由於司機疏忽,釀成該次交通意外。
可是,據司機劉先生稱,事發時,他以時速25-26英哩(miles)行駛,當時劉先生與事發地點大約三輛輕型貨車長的距離之處有一輛小巴在上落客,於是劉先生決定換線。但當劉先生的輕型貨車超過小巴約二英呎之際,吳先生突然從小巴車頭步出,輕型貨車躲避不及,將吳先生撞倒.據劉先生辯稱,事發前,他根本看不見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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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傷者吳先生卻堅稱,劉先生應對此意外負上全部責任,因為劉先生沒有注意路面情況,並且車速太快也沒有響號示警。但是劉先生則辯稱,是次意外應由傷者吳先生負全責,因為傷者沒有清楚瞭解路面交通情況。
一審判決的時候,法官判處雙方都應負上責任。傷者吳先生要負上七成的責任,而司機劉先生則應負上三成責任。
請問:
劉先生不服裁決,決定上訴。各位讀者,您會怎樣預測上訴的結果呢?
a)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b) 上訴得直,但司機劉先生仍需承擔少於三成的責任
c) 上訴得直,司機劉先生毋需負上任何責任
答案:
c) 上訴得直,司機劉先生毋需負上任何責任
理據:上訴庭法官認為
1. 事發前,劉先生的車速是安全和合理的。
2. 意外發生時,劉先生的輕型貨車和吳先生的距離太短,再加上時間太少,所以,要求劉先生於此情況下響號示警亦是不合理的。
3. 在這情況下,要求司機將車速從25-26英哩減慢至毫無機會撞倒從小巴車頭跑出來的人,是相當不合理的。
(此案選自90年上訴庭某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由於案例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屬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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