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單中的六大“霸王條款”!(08年9月)
國內的汽車產銷量近十數年火速大增,汽車保險的發展雖也十分迅速但卻相對滯後,且直到2006年才實施了“強制性第三者保險”,但條款中仍存在一些在我們看來不合時宜的地方(詳見本期之“汽車保險放大鏡”)。
不過,任何事情的發展都有個過程,當中需要消費者、保險從業員及政府等共同努力去推動。筆者找來2004年12月5日北京晨報一篇文章,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消協”)所點評的“汽車保單中六大霸王條款”及保險公司的回應,讓讀者有個反思:香港有沒有類似的“霸王條款”?如果有,是那條?「香港的消費者委員會」有否以消費者的角度檢視過現在香港的保單?是否應做點工作?
消費者當然也有責任為自己的利益表達意見,但保單條款冗長複雜,一般車主未必有時間去詳細閱讀,更遑論能理解了,所以消委會在這類問題上為消費者把關出力,看來是責無旁貸的!如果你有甚麼意見,歡迎來信函/電我們,交流看法!
(按: “六大霸王條款”,經過“消協”和保險業及政府的努力,大部份已有所改進,從而取得了消費者和各方的利益平衡。)
原文節錄如下:
申訴一: 向第三方索賠是為避免惡意騙保
典型條款: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消協點評:上述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款或者保險金之前,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致害人不能賠償下保險公司方作出賠償,是避免被保人有機會獲得雙重賠償。如果沒有該條款,被保人可能會意外獲利,它所受損的原因就成為了其獲利的渠道,這樣會導致惡意騙保的情況發生。
申訴二:免賠50%是實現風險共擔
典型條款:保險車輛因第三方造成損壞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範圍內實行絶對免賠率50%。
消協點評:保險人理賠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上述條款中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過,一律實行絶對免賠率,實質上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這實際上從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風險,實現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風險共擔。避免惡意行為出現。
申訴三:殘車折舊導致理賠成本增高
典型條款: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殘餘部份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除太平洋保險公司外,其餘各家保險公司都有類似條款。
消協點評:如果是足額保險,保險公司賠付後,受損車輛歸保險公司。如何處理受損車輛,是保險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各擁有對受損保險標的部份權利,如何處理受損車輛應由雙方協商決定。
保險公司:目前市場上,被保險人在遇到車輛部件可修的情況下,要求更換,而不接受修理。實際上經過修復也可滿足使用功能,這樣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理賠成本增高,也可能會導致被保人意外獲益。
申訴四:規定管轄法院符合屬地原則
典型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合同內容或理賠與保險人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在合同約定的下列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家保險公司有類似條款。
消協點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轄法院中協商確定管轄法院。但保險公司限定了被保險人協商時的選擇範圍,限制了被保險人的選擇權。
保險公司:這條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在出事地點的法院進行訴訟,有法律依據。
申訴五:降低施救費用是為降低成本
典型條款: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仲裁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的總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消協點評:支付上述費用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無需其事先同意。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費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額內進行核定,但無權自定標準,減少其應承擔的金額。
保險公司:比如,有上海車主開車在杭州出事,但是車主非要到上海修理,導致成本增加。此條款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這種要求。
申訴六:保留第一現場才可定損
典型條款: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証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划分損失確定等各種必要單証。
消協點評:上述條款不管何種情況,籠統規定只要被保險人未在保險人規定的報案、報損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保險人就有權扣減賠款甚至拒絕賠償或者解除合同,屬於保險人自設條件,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實屬無效。
保險公司:如果出險的話,不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則第一現場無法保留,無法定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第三方提供公正的証據,比被保險人單方告知出險情況,對保險公司來說,更具有可信程度。.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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