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翻地覆慨而慷──「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點滴談之 (一)(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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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天翻地覆”來形容09年4月2日開始實施的新的「民事司法改革制度」 (“新制度”),似乎並不為過。由4月2日至執筆時,新制度已實施了4個多月,要全面總結其成效實屬言之過早,但從初步反應來看,法庭案件的節奏是快了,與訟雙方和解的情況也多了,這實在是件好事。新制度涉及範圍廣泛,不可能在這短短篇幅向讀者詳細介紹,現只就一些讀者可能最感興趣的點滴,略作探討。
今期先說說在新制度下,法庭有何措施令與訟雙方早日達成和解。
經常瀏覽本公司網頁的讀者也許知道,在追討索償時,本公司一直“鼓勵雙方協商以達致友善和解──法律訴訟僅是達成和解及公正賠償的最後手段,故須謹慎用之。”此不單因訴訟費用昂貴風險難料和耗時甚久,且整體社會因訴訟而花費的資源也甚大,故與訟雙方實不應因和解金額的少許差異(例如是只有數個百份點的差異)而動輒使用或繼續濫用昂貴的法庭資源服務。(以上觀點,都在「佳保公証行」網頁有所論及,有興趣的讀者可進入網頁後,再進入“公司簡介”→“我們的信念/價值取向”→“4.應鼓勵意外雙方協商以達致和解”。)
要達致友善和解,也要雙方皆有此意願及作出讓步,不能單靠一方的努力。在日常工作中,筆者發覺大部份客戶及保險公司均願早日合理和解,以省卻訴訟之風險及麻煩(打官司絶不是兒嬉的事,當中的時間金錢及壓力,不是一般人願意去承受,如非不得已及無可奈何,也不願為之!)。只可惜有小部份的被索償者(大部份最終實際是其保險公司),不單不願作出和解的努力,反而是慣常地對所有索償都不瞅不睬不理,甚至是被告上法庭後,也是經常地借法庭程序故作拖延,甚或會刻意去提出一些次要問題(side issues),以達到拖延或壓低賠償額之目的。對著這些被告或其保險公司,客戶就算三催四請五求六拜七跪九叩,都統統沒用。在舊制下,和解的主動權在被告(保險公司)手中,其一日不作出合理和解提議,一日便不能達成和解,原告只能乾著急(特別是時間及經濟有困難的原告,更是無奈,甚至迫著要到了法庭審訊之日才能解決案件)。
幸而在新制度下,有多項舉措鼓勵與訟各方和解案件,原告人可有較大的主動權;最重要的有兩點:
1. 另類排解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法庭可要求與訟各方在提出訴訟前或在訴訟過程中,循訴訟以外的其它途徑(如仲裁、調解等)解決糾紛。其中以調解最為普遍,因其費用較廉,時間較快,且過程保密。如任何一方無合理原因拒絕參與另類排解,法庭可在訟費中處以懲罰。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人身傷亡之案件在提出訴訟前,均需要參與調解。根據外國的經驗,調解確有一定成效,但香港的成效如何,還有待觀察,容日後有機會再向讀者介紹。
2.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Sanctioned Offer)及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在以前,被告人是可透過Payment into Court(賠款存入法庭),以表達賠償的誠意及迫令原告人認真考慮接受賠償。新制度下的Sanctioned Payment更有效力,如原告人不接受賠償,而最終經審訊後的賠償額又比Sanctioned Payment為低,那原告就會承擔比以前更高的訟費和利息,後果可以十分嚴重,故更能促進和解。但Sanctioned Payment的主動權仍在被告,原告想和解仍是十分被動的。
新制度下的Sanctioned Offer是全新的做法,提供了原告同樣的主動和解權。原告人作出了Sanctioned Offer後,被告如不接受和解並在最終審訊後法庭裁定的賠償額又比Sanctioned Offer高,則被告會承擔更高的訟費和利息(很有可能會比賠償額更高),隨時會“妹仔大過主人婆”,壓力不可謂不大。
不難理解,新制度下的Sanctioned Offer及Sanctioned Payment,會令被告作出的和解賠償金額會更有誠意更合理,也會令原告在考慮接受賠償時不會“貪得無厭”,懂得“見好就收”,故能更有效地促進雙方和解,實屬好事!
本公司一直希望“法庭能夠有權力酌情對不合理者及利用法庭服務故作拖延者,施予適當的懲罰,以收阻嚇之效”(見本公司網頁)。欣慶新制度下的一些舉措,恰好是回應了本公司的(也是很多客戶的)多年的訴求及願望!希望司法機構及立法會“宜將剩勇追窮寇”(註),繼續將香港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下一步,會否是積極推動集體訴訟法,還是「按條件收費」安排呢?),做福我等草民!
註:此兩句引自毛澤東之七律「人民解放軍解放南京」:“鐘山風雨起蒼茫,百萬雄師過大江。虎踞龍盤今勝昔,天翻地覆慨而慷。宜將剩勇追窮寇,不要沽名學霸王。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這是毛澤東主席在1949年4月,解放軍攻克南京後勝利在望時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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