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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透視 (第四期)
代客泊車撞傷路人,誰要負責?(00年5月)


案發於96年某日,私家車司機借來座駕到酒家食飯,並交託酒家的泊車員代為泊車,泊車員在尋找車位時將一名途人撞傷。傷者於是循民事檢控向案中有關人士索償。


請問:誰要對傷者負上賠償責任?(可以多個選擇)
請選擇答案:
a) 車主、原司機
b) 原司機、泊車員
c) 泊車員、酒家東主
d) 車主、原司機、泊車員
e) 原司機、泊車員、酒家東主
f) 車主、原司機、泊車員、酒家東主


答案:
e) 原司機、泊車員、酒家東主 或 f) 車主、原司機、泊車員、酒家東主

因案件並未詳細交待原車主與司機的關係,故車主是否須負責還須進一步確定。
現時法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及除特殊情況外,車主要對意外負上賠償責任,而泊車員是肇事者,故亦要負責,至於酒家東主因聘請泊車員代客泊車,同樣須為僱員疏忽負上責任。這案件的主要爭論點是原司機雖不是車主,但作為原駕駛人是否須要為代客泊車員的疏忽負上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結果高院裁定原司機亦要負意外法律責任。法官是根據案例Nottingham v Aldridge (1971) 1 QB 739所定的標準作裁決,當原司機委派泊車員去駕駛車輛時,在法律上要決定原司機是否須要為泊車員所引致的交通意外負責時,車輛的所有權是重要的。只要駕駛者是以真正代表人資格(Genuine representative capacity)去駕駛,即是他是以委託人的代理人(Agent)的身份駕駛,這已構成替代責任。在本案,原司機委託酒家去進行這項工作,而這項工作由泊車員作為酒家僱員去執行,這已構成替代責任,保留控制權並不是一個必要因素,所以原司機也要為泊車員的行為負上替代責任。

(此案選自99年高院判決之案例,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件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由於案件日新月異,本案件內容只屬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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