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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因工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根據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無論僱員有否犯錯一律可獲得賠償。僱主因法例規定要強制性購買「勞工保險」,所以最終賠償大都是勞工保險公司代其僱主賠償給受傷的僱員或其家屬。
如受僱一方覺得此工傷意外有僱主疏忽成份可透過法律訴訟向其僱主追討賠償,賠償金額是不受僱員補償法例之上限所限制,而且一般會比「勞工保險」賠償高。但最終賠償額要扣除原先所獲之工傷賠償額。而法庭沒有規令禁止受傷僱員一方不可同時向其僱主追討工傷意外賠償及用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包括普通法之損害賠償(Common Law Damages)。如想獲得進一步的資料,請聯絡我們。
工傷賠償只限於對身體受傷(亦包括智力之影響)作出賠償,財物損失並不包括在工傷賠償內。僱員補償條例除對因工傷意外要作出賠償外,對因長期負責某類工作而染上職業病也可得到賠償(但職業病類別是有所規範的)。
個案一:
事發於1992年某日,原訴人是位裝修工人(事發時38歲),因為工作需要操控一台電鋸而弄傷右手及其中三隻手指,並入院治療了14天。
法庭裁決原訴人可得約港幣300萬元之賠償(包括身心痛楚、過去收入損失、喪失謀生能力、將來收入損失、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及補品費用等)。
個案二:
事發於1983年某日,原訴人是位建築工人(事發時18歲),在馬路上工作時弄傷左大腿而需要切除,裝上義肢後感覺十分痛楚,只能夠步行大約15分鐘而且不能進行運動。法庭裁決原訴人可得約港幣150萬元之賠償(包括身心痛楚、過去收入損失、專項損害賠償、義肢費用、喪失謀生能力、將來收入損失、醫療費用、母親因照顧原訴人而損失工作收入、衣服毀壞、交通費用及補品費用等)。
假若,你有類似以上的情況,又如若你認為自己是個受害者而又覺得僱主有疏忽,請聯絡我們以便獲得更大的賠償。
註:由於證明損失的責任("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在原告,所以如你欲追討賠償,請盡早與我們聯絡作好有關之準備。很多損失/傷亡意外的證據都是在最開初的時間收集的,過往有很多個案,皆因受害者沒有適當收集/保存有關之損失的證據,以致賠償大幅減少,甚至喪失了追討賠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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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請向你的律師或專業人仕請教。